宿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索引号 K12771318/2014-00011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外办 公开日期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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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宿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各处室、中心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市政府外事办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信息,依法向我办提出申请,经我办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条件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并注明“信息公开”字样。

第五条      各处室、中心应在我办网站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本办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    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    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    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    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处室、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及救济途径;

(三)        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六)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公开时间自公开义务人做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的延长并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各处室、中心不得以提供政务信息为由向公开权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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