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宿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我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我办各处室、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负担的责任。
二、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处室、中心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一)该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详尽的;
(四)在社会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服务时,违反规定收取或提供信息服务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四、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本办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七)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
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特邀监督员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 调查核实
对投诉人举报本办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由本办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处室进行调查。举报人所在处室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 责任认定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主观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 处理方式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办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处室、中心拟定处理意见。
六、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戒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也可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