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索引号 K12771318/2018-00046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外事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外办 公开日期 2018-07-05
文号 关键词 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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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宿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我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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