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应当依照《保密法》《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预先审查。
第三条 办综合处负责审批审查拟公开的重大政务信息。各处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综合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办分管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保密法》《条例》和《宿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责任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办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宿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
2018年7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