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我国对外和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依照授权,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工作;负责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外事侨务工作制度和规划;协调我市重大外事侨务工作和涉外涉侨活动;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地区重大涉外侨事(案)件;负责管理本市外事服务工作。
(二)围绕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进行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外事侨务工作渠道,积极牵线搭桥,引资引智,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负责制定市级团组年度出访计划,审核各县区、各部门年度出访计划;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出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和护照签证办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全市相关人员因公出国(境)事项,承办我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通行证申办业务。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
(四)指导和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因公出国任务报批和管理工作等涉外事务,了解、检查我市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我市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外办提出书面汇报。
(五)负责组织或配合接待来本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及其他重要外宾,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指导本市各部门、各单位的礼宾接待工作。
(六)负责我市与外国有关领事机构、国际组织的业务联系和交涉工作;协调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有关事宜;接待和协调来本市进行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指导本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和接待工作;负责协调举办国际会议的申报工作。
(七)按规定审核邀请与我国建交国家或港澳地区的非官方人员自费来本市进行友好交流等非经贸活动的事项;审核邀请公费接待外国官方人士或来自非建交国家的外国人来本市进行非经贸活动的事项;按规定办理同意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函电的具体业务。
(八)管理本市与外国开展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结好报批手续;指导本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负责市对外友好协会日常工作,管理本市对外友好协会等民间友好团体及其地方性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九)协助市政府领导办理侨务事项,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指导市、县(区)有关部门侨务工作,指导开展社区侨务工作。
(十)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开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工作;在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承担以开展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工作为主要任务的出访审核报批工作;承办需请市领导会见华侨、华人和港澳知名人士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工作。
(十二)负责对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身份认定,初审华侨来宿迁定居工作;负责侨务信访、扶贫工作;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并依法进行监督。
(十三)配合和协助本市党委宣传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和材料,向本市各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宣传工作;协同审核本市重要涉外涉侨报道和宣传制品;联系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传播媒体、文化社团及华文学校并开展合作交流。
(十四)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